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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制度

发布日期:2010-11-26 18:29:08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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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一、政治坚定,热爱祖国海事事业。做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维护国家权益。

二、忠诚法律,树立海事法治观念。做到依法行政,不枉不纵,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合理、适当,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三、恪尽职守,维护海事管理秩序。做到管理严格,服务周到,正确果断处置险情事故,竭诚保护船舶、人命财产安全。

四、行为规范,体现海事执法文明。做到示证执法,风纪严整,执法文书填写严谨,言谈举目文明礼貌。

五、接受监督,实行海事政务公开。做到方便群众,讲求效率,向社会提供真实可信的承诺,尊重船舶船员的合法权利。

六、顾全大局,发扬海事协作精神。做到遵章守纪,政令畅通,请示报告及时,主动搞好辖区内外的配合协调配合。

七、廉洁自律,执行海事廉政规定。做到秉公执法,反腐拒贿,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不为自己设定法外权利和免除法定义务。

八、努力学习,提高海事执法水平。做到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熟练掌握法律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为海事事业多做贡献。

 

 

海事执法人员八项纪律

一、严禁海事执法人员及其家属接受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旅游等活动。无论何种原因,海事执法人员不得在船上接受船方的吃请。

二、严禁海事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要求管理相对人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各种费用或索要、收受钱物、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三、严禁海事执法人员借用管理相对人的车辆、通讯工具或其他设备。

四、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要求船舶无偿运送个人物品,搭载乘客。

五、严禁海事执法人员通过中介、代理、入股等形式从事与执法活动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个人经商活动。

六、严禁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违反规定擅自收取规费或代征、协征其他规费、费用。

七、严禁将超载船舶卸载的货物转手倒卖,为个人或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八、严禁在海事执法场所或在执法工作时间内饮酒或酒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