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听证
  • 实施机关:台州海事局

    受理部门:督察处

    受理岗位: 执法督察员

    申 请 人:行政相对人或其代理人(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许可申请人、行政许可事项利害关系人或其代理人(行政许可听证)

    具备条件:(一)行政处罚听证

    1、对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吊销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处以罚款的,也可以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确定较大数额罚款);

    2、收到《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许可听证

    1、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2、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

    提交材料:1、听证申请书;

    2、出席听证会委托书(限委托代理人出席听证会);

    3、《海事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限行政处罚听证)。

    办理依据:(一)行政处罚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5、《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二)行政许可听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办结期限: 行政处罚听证:听证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结束后,按照《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作出决定。

    行政许可听证:在申请人提出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举行听证会。7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会通知书》,听证会结束后5日内制作出《听证会报告书》

    办理结果: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查《听证会报告书》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