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7日浙江海事局在中国海事局推出的关于海事八项便民措施基础上,率先推出了结合浙江实际的海事监管便民利民十八条措施。内容涉及船舶签证、船员办证、安全检查、法规查阅等方面。
十八项措施主要包括:
一、船舶进出港手续24小时办理,全年不休。
二、船舶在港内安全作业由审批制改为报备制。
三、对集装箱班轮的开航前检查和安全检查,实行提前申请,约时检查,在港停留少于24小时的,进出口手续合并办理。对船舶安全检查的复查申请,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安排登轮复查,遇节假日或船舶地处偏远的可约时复查。
四、对“安全诚信船舶”给予24个月内免予例行的安全检查。
五、国际航运公司ISM审核实行一次审核可签发多个船旗国的DOC证书和相应的证书副本。
六、船舶所有人可直接到所在地分支局办理船舶登记;国际航线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和变更登记,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换发和补发可直接到浙江海事局办理。
七、无需上船核实的海事签证即时办理,需上船核实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八、事故当事各方经与负责事故调查的海事机构预约,可查阅事故调查结论。
九、船舶可到海事处及以上机构申领《油类记录簿》、《垃圾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
十、公民可以个人名义申办船员适任证书、证件和各类培训证书。
十一、船员申办船员证书,在一定情况下可免交新的船员体格检查表。
十二、船员申请船员适任考试、评估和发证的,在作出信用承诺和保证书后,可免交船员服务簿原件、海船船员适任证书原件、船员专业培训或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原件。
十三、船员证书遗失申请补发的,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办毕。
十四、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可加急办理。办理海员证由原15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一套班子紧急出境申请,可申请加急,1-2个工作日办毕。
十五、在浙江海事局或宁波海事局申办海员证的,申办单位再次申请同一类别海员证时,可以免于提交船员服务簿及影印件、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或渔业四小证)及影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或渔业船员职务证书)及影印件,原海员证已在浙江海事局或宁波海事局注销的,可免交注销单的影印件。
十六、《海员出境证明》当天申请,当天领取。申请《海员出境证明》,工作日内,当天领取,紧急出境,非工作日内,可预约申请。为持浙江海事局或宁波海事局签发海员证的船员申请签发《海员出境证明》时,可免交海员证原件。
十七、对浙江海事局及其分支局签发的船员服务簿,船员可以在浙江海事局授权的任何海事机构申办定期签证(无需回原签发机构申办)。
十八、管理相对人可在海事处及以上机构查阅海事法规、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