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岭机157”船自沉事故调查报告
1.事故概要及调查简况
1.1事故概要
2004年12月25日0300时,温岭市永兴船务有限公司委托经营管理的“浙岭机157”船,从温州黄华满载黄沙驶往台州永安港,1100时,途经温岭市松门镇北港山岛东北约1.8海里处(即28°26'54"N/121°41'21"E),货舱上浪进水,船舶沉没;船上4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1人获救,1人死亡,2人失踪的水上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23万元。事故种类:自沉;事故等级:重大。
1.2调查简况
台州海事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展开搜救的同时立即组织成立本次事故项目组,当晚对船舶所有人李某、梁某及经营人冯某进行调查询问,并调取相关的船舶资料,26日对获救船员李某进行调查询问;29日赴黄华黄沙装运点等现场,调查核实该船本航次黄沙装载情况。本次调查共制作询问笔录5份,复印船舶检验证书及相关资料等12余份。
2.当事船舶及公司情况
2.1船舶概况
船名:浙岭机157; 总吨:199;
净吨:111; 总长:39.9米;
型宽:7.80米; 型深:3.20米;
参考载货量:345吨; 主机功率:136.00千瓦;
船体材料:钢质; 船舶建成日期:1989年1月31日;
船舶所有人: 李某四股、梁某六股;
船舶经营人: 温岭市永兴船务有限公司;
船舶建造地点: 福建省白马船厂;
船舶国籍证书有效期:2004年3月3日经台州海事局
登记,有效期至2009年3月2日止;
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2004年2月18日在金清港经浙
江省船舶检验局台州检验处检验,有效期至2005年1月31日止;
2.2船舶配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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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 |
家址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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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 |
男 |
61 |
(船长)无证 |
台州路桥金清腰塘村 |
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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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 |
男 |
48 |
未满220KW轮机长 |
台州路桥金清黄海村 |
失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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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某 |
男 |
48 |
(水手)无证 |
台州路桥金清黄海村 |
失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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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 |
男 |
33 |
(水手)无证 |
台州路桥蓬街蓬西路6号 |
获救 |
2.3船公司情况
温岭市永兴船务有限公司,是2000年4月经交通部批准成立,主营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各港间普通货物运输的水运企业;公司下设总经理室、机务、海务、财务、商务等五个部门,现有管理人员10人,目前拥有沿海运输船舶55艘,总运力约17487总吨;2004年4月12日,台州海事局船舶信用等级评定小组评为C级,安全管理状况较差。
3.事故经过
2004年12月24日0900时,“浙岭机157”船自温岭永安港空载驶往温州黄华港,当夜1800时到达黄华港,并靠在“浙洞机22”船外档待装,2330时移泊至“浙乐挖14”采沙船并靠,水手李某交付预订的380吨黄沙发票后开始装货; 25日0240时,按预订装妥黄沙开航,开航时载重水线已达船舶护舷木下缘(实际干舷不足200毫米),部分货舱盖未盖,未办理出港签证;船长陈某操船、轮机长莫某机舱值班,水手颜某驾驶台协助了望,水手李某休息。0700时航经龙眼礁水域附近,航速约8节;1020时航经松门九洞门水道;1058时受东北风及横浪影响,甲板开始上浪,船体横摇,货舱黄沙开始移位,船体向右倾斜,部份舱盖被风卷走,船长陈某交代水手颜某在驾驶台操船,自己下驾驶台协同其他人员到货舱内平舱。平舱过程中,黄沙继续移位、船体继续向右倾斜达10°,货舱开始进水。此时船长决定弃船,全体船员穿好救生衣后,接着准备释放救生阀。1100左右救生筏未释放成功,船舶沉没,4名船员全部落水,不久被海浪冲散。
4.气象海况
小雨天;北到东北风6-7级,阵风8级;能见度良好;落潮流,流向东南,流速约1.5节。
5.搜救经过
12月25日1200时,台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岸上船主的报警后,指令温岭海事处,并协调当地政府、边防等单位就近派船出海。1230时,“浙岭渔7933”、“浙岭渔7908”、“浙岭渔7903”、“浙岭渔7933”和“闽连渔F0378”共7艘船赴现场搜救。1450时,在马蹄礁附近找到沉船。1600时“东海救197”自基地驶出投入搜救行动,1650时“闽连渔F0378”船从龟屿岛上救起船员李某。1830时天色变暗,小渔船返航,“东海救198”继续搜寻并留守现场。26日“浙岭渔7933”等三艘渔船再次出海搜救。约0900时,在温岭石塘一蒜岛附近海面找到船员陈某的尸体,其他2名落水船员至今尚未找到。
6.损失情况
6.1 船员情况
船长陈某死亡;莫某、颜某2名船员失踪。
6.2 船舶情况
船舶沉没后,船东委托台州海鑫水下工程有限公司探摸并计划打捞,经探摸核实,该船严重下陷,失去打捞价值,因此该船推定全损,价值约23万元。
7.1 事故原因
7.1.1货舱盖未封,未保证船舶水密紧固
“浙岭机157”船,在开航当时或在港内航行途中,未抓紧时机封闭舱盖,保证船体水密紧固,其抗沉性和稳性没有满足规范要求,即不适航的情况下开航;1058时船舶遭受横风浪袭击,部分封闭的舱盖被风卷走,甲板上浪,货舱进水,储备浮力丧失,船舶沉没,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7.1.2不按规定装载货物,船舶超载航行
“浙岭机157”船的检验证书中核定其为沿海船舶,参考载货量为345吨,船舶夏季干舷507毫米,而该船本航次从温州黄华港开航时实际干舷只有200毫米,严重超载航行;同时舱内黄沙成锥型堆积,未及时平舱,不按规定装载货物。1058时受横风浪影响,黄沙移位,船体右倾,货舱进水,最后导致沉没。因此船舶超载航行、不按规定装载货物是本次事故的另一主要原因。
7.1.3应急措施不当
“浙岭机157”船事故发生时,4名在船人员只有莫某持有未满220千瓦的轮机长适任证书,另外3名均是未经培训的无证人员。1020时航经温岭九洞门水道,1058时船舶受横浪影响,舱内黄沙移位,船体右倾,甲板上浪;船长陈某不及时采取应急驾驶和操纵措施,减少船舶横摇和甲板上浪,避免船舶进一步的下沉和倾侧,却错误地放弃指挥、和其他船员到货舱平舱,失去自救的有利时机。同时在危及人员生命,自救无望的情况下不及时发布遇险报警、宣布弃船和作好弃船准备,结果船员在穿好救生衣时却未能释放救生筏,失去了得到及时救助的宝贵时间;对本次事故的人员伤亡,损失扩大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无证人员上船任职,是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7.2 结论
综上所述,该船开航时,未封舱,甲板上浪货舱进水;超载航行,货物未经平舱,遇风浪后货物横移,船体右倾进水沉没。本起事故完全是因人为过失引起的责任事故。因此船长陈某应对本起事故负主要责任为主要责任人。船舶所有人李某、梁某安排无证人员上船任职,应为负次要责任人。无证人员颜某、陈某未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上船任职,应同为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8. 责任分析与教训
8.1 责任分析
8.1.1船舶未按规定装载货物、超核定载重水线承运货物,超抗风等级航行,开航前未严格封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
8.1.2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足额合格的持证船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海员值班规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的规定。
8.1.3船舶进出港口未办理进出港口签证。“浙岭机157”船专门从事温台沿海的黄沙运输,本航次从温州黄华港装载黄沙,逃避海事部门的监督检查,未办理进出港签证,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8.2 教训
8.2.1船公司和船员在驾驶和管理船舶过程中,应做到合理谨慎地保证船舶适航、适货;为此船舶必须按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并做好货物的平舱、绑扎和封舱工作,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8.2.2船舶应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绝不能待船舶办好相关手续后,却擅自调换不适任的人员上船任职,为引发事故留下隐患。
8.2.3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接受海事部门的监督检查,切不可逃避签证、留有隐患投入营运,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
9.当事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9.1.1船长陈某、水手颜某、李某未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上船任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二)项的规定;本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鉴于陈某、颜某两人在本次事故中死亡,故免于行政处罚。建议对李某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9.1.2船舶所有人李某、梁某及经营人冯某聘任未持有合格适任证书的人员上船任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一款(二)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船舶所有人李某、梁某共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9.1.3“浙岭机157”船在进出港时未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拟给船舶所有人李某、梁某共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10.安全管理建议
10.1船舶进入大风浪区航行,船员要及时关闭并检查舱盖及通风筒的水密情况,在进入大风浪区前应当做好防水工作,船长和驾驶员必须对船舶水密情况做到心中有数,防止大风浪中进水而危及船舶安全。抗风等级小的船舶,在恶劣天气情况下航行应充分结合本船的状况,一旦危及船舶安全,可随时就近避风,确保船舶财产和人命安全。
10.2挂靠公司对所挂靠的船舶要严格管理,明确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否则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就形同虚设。这类公司应急需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公司管理人员素质。加强对挂靠船舶的管理,提高船舶安全意识。有关部门也应严把市场准入关,完善法律机制。
10.3、运沙船、运石船事故多发的一个主要原因还是离不开船舶的违章超载,虽然在本辖区海事部门经过几次专项整治打击,沙船超载现象曾一度有所收敛,但运沙船的超载现象根治,任务却十分艰巨。建议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要从运沙船的源头、源尾着手加强管理,加强对沙石公司、沙场、采沙作业区和沙船的现场执法管理,加大对运沙船超载违章的处罚打击力度,降低运沙船事故的发生率。
11.事故调查机关: 台州海事局事故调查项目组
12.报告形成时间: 200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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