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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 作者:政务中心 | 出处: | 发表:2006-5-9 14:26: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实施办法

一、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2005年第1号交通部令)(以下简称《05内河考规》)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自《05内河考规》生效起,启用新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适任证书》)。      200611日始,各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以下简称发证机关)不再发放旧版《适任证书》;旧版《适任证书》在其有效期内可使用至20071231日。
      
三、新版《适任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下统称省级地方海事局)及直属海事局统计后按附件1要求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空白证书用量申请。
      
四、各单位应建立文件化程序,确保空白证书的有效控制,在下发空白证书时应将空白证书的印刷号码予以登记备查。因制作错误或其他原因损坏的而未签发的证书,应按规定销毁并登记。      发证机关在签发《适任证书》、《合格证》、《船员记分附页》时均应将印刷号登记备查。
      
五、《适任证书》、《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统一使用发证机关行政公章(含钢印)。
      
六、发证机关签发《适任证书》、《合格证》及《内河船员记分附页》时统一采用计算机管理并使用打印机制作。
      
七、新版《适任证书》样式、用章和印制要求见附件2
      
八、船员在申请适任考试、换(补)发适任证书以及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审验时应提交《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见附件3)。 
      
九、《合格证》编号由一个大写字母另加船员身份证号码组成,大写字母表示特殊培训的种类,其中O—油船,B—散化船,C—客船,R—滚装船,H—高速船,J—包装危险货物船舶。原编号规则不再使用。《合格证》应详细注明所适用的项目,如内河油船即为适用于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对于散化船可另标明所适用或受限制的货种。
      
持证船员的《合格证》置于《适任证书》簿内,非持证船员的《合格证》仍张贴于《船员服务簿》。
       
十、船员在申请适任考试和再有效审验时应提供由医疗单位出具的《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样式及合格标准见附件4),原《海船船员体格检查表》不再用于内河船员。
      
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应对出具《内河船员体格检查表》的医疗单位实行资质备案管理。
      
十一、除珠江水系外,其他内河通航水域航线(区)签注应按下列3种方式进行:
      1 .
直接签注航线名称和起讫点,如长江干线:重庆——上海
      2. 
对指定或封闭水域的签注方式为只签注水域名称即可,如黄浦江某省内河某某港
      3 .
对渡运船舶的航线除可采用以上方式外,还可采取注明指定渡口的方式进行签注。
      
珠江水系航线(区)签注办法由珠江水系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十二、发证机关签注的干线水域(或主水域)航线涵盖所连接的支流航线,干线航线(或主水域)所连接的支流航线可不予签注,但以下情形除外: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有规定需单独签注的航线(区);
      2 .
当干线水域(或主水域)航线不是J级航线(区)时,如其支流航线(区)或其中一段为J级航线(区)时,该段J级航线(区)需单独签注。
      
十三、同一水系范围内,船员申请的航线(区)超出其发证机关的航线(区)实际操作考试权限范围时,发证机关受理申请后,统一和有考试权限的发证机关联系委托进行航线实际操作考试;有考试权限的发证机关应积极安排组织航线实际操作考试,并在考试完毕后向委托的发证机关提供每名考生的考试纪录和考试成绩证明,委托和组织考试的船员考试发证机关均应将每名考生的考试纪录和考试成绩存档备查。
      
非同一水系范围内,船员申请的航线(区)超出原发证机关的实际操作考试权限范围时,船员应直接向有该航线(区)实际操作考试权限的发证机关申请延伸航线考试;发证机关应在核实证书真实性后按规定予以受理,经理论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向申请人签发单独的航线签注页。
      
船员经考试取得的相应航线(区)签注不因其等级职务的改变而失效。
      
十四、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权限依据发证机关管辖水域内的实际通航条件和船员分布状况,按照集中管理、均匀分布、方便船员的原则进行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一、二等《适任证书》发证机关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各省级地方海事局及各直属海事局负责辖区内三等及以下《适任证书》发证机关的资质评审和授权工作,授权情况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报备。
      
被授权的发证机关不得再次授权。
      
十五、拟申请一、二等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资质标准(见附件5)进行评审,对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授予相应的考试发证权限。
      
十六、内河船员考试发证机关资质评审员分为主任评审员和评审员,评审组组长由主任评审员担任。主任评审员和评审员资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审查确认。
      
十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依职权每3年对发证机关进行一次评审,对于未通过评审的发证机关,暂停或取消考试发证授权。
      
接受评审的发证机关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内河船员证书发证机构资质标准;
      
(二)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体系通过审核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质量管理规则》规定的考试、评估计划受理申请和资格审查试题及其控制考试、评估的实施发证船员档案控制等要素要求的文件化船员考试、评估和发证工作程序有效实施;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开展船员管理业务;
      
(四)没有发生违法签发证书事件;
      
(五)没有发生重大考试试卷泄密事件;
      
(六)没有发生考试机构负有直接责任的考场作弊事件。
      
十八、发证机关有以下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直属海事局根据《05内河考规》第四十三条规定依职权对发证机关采取资质重新评审、暂停考试发证、取消考试发证授权等措施:
      1. 12
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违规办理《适任证书》;
      2 .
一次违规办理《适任证书》3本及以上;
      3 .
适任考试考场纪律混乱而未能有效制止;
      4 .
其他违反《05内河考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形。
      
十九、船员申请升等考试时,如原发证机关无相应考试发证权限,可直接向最邻近或指定的有权限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有权限的发证机关可直接受理考试申请,在船员通过适任考试后按规定向其原发证机关申请转档,并在接收档案后按规定签发《适任证书》。
      
二十、《05内河考规》中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要求的水运中专文化程度系指全日制水运中等专业学校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学历。
      
二十一、《05内河考规》实施前已经取得各等级职务适任证书的船员如不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文化程度,准予申请延伸航线考试。
      
二十二、船员(驾驶)所服务船舶因《05内河考规》实施而导致船舶适用等级降低,申请再有效审验及延伸航线考试时,其水上资历仍视作原等级船舶资历。
      
二十三、船员持有高等级《适任证书》时,可在较低等级船舶上担任相应职务或较低级职务(包括二等三副(三管轮)可担任三等驾驶员(轮机员),四等驾驶员(轮机员)可担任五等驾机员)。
      
二十四、各省级海事局或直属海事局应对开展内河船舶船员考前培训的培训机构进行资质备案管理,并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五、本办法发布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六、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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