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部分经营55人、船舶所有人和船员安全意识淡薄,受利益的驱动,“三无”船舶数量有所增加,证书过期。违法经营、违章作业和船舶超载现象非常严重,加之装卸设施和船舶技术状况差、从业人员法制观念不强等原因,导致因违章装卸和船舶超载而沉船死人事故频发,非法买卖走私成品油,偷盗废旧电机等犯罪活动,严重影响了台州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和社会的稳定。为维护台州辖区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保障港口作业和船舶的航行安全,打造平安台州,决定在台州水域开展500总吨以下运砂船舶和小油轮专项整治活动。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保障人命安全,依法为航运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努力提高水上安全控制能力,做负责任的政府部门。
二、整治目的
通过专项整治活动,达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船舶证照完备、船舶标识清楚,经营资质合法、经营行为规范,取缔“三无”船舶,打击船舶各种犯罪活动,防止船舶超载,提高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码头装卸点从业人员的遵章守法意识,减少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
三、整治范围
台州辖区500总吨以下沿海、内港小型运砂船舶和小油轮、码头装卸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等有关人员。
四、整治内容
(一)船舶适航:
1、按规范纳轨“三无”船舶,勘划载重线,配足救生、消防、通讯等设施,纠正大船小证,大机小功率,整顿其他不符合运输船舶规定的情况,通过检验,取得有效的检验证书;
2、初次登记的船舶,要有建造合同和交接书等合法证明文件、所有人身份证明,船舶通过登记,取得所有权证书,有效的国籍证书,配员证书。
(二)船员适任:
1、船舶要按配员要求配齐合格的适任船员;
2、禁止无证人员操纵船舶,无证船员组织参加培训,取得相应等级的证书;
(三)经营资质合法:
1、船舶经营人要有合法的经营资质,营业执照,取得有效的营运证;
2、船舶要有户口簿和船民证。
(四)规范经营行为:
1、打击超载维护通航秩序;证照齐全,取得船舶签证簿,安检簿等法定文书不超航区航行和经营,打击非法买卖、走私成品油和偷盗废电机、偷渡等违法犯罪活动,按规定缴纳国家的税费;
2、规范港口、码头装卸作业点,抓好源头管理,不为超载的运输船舶靠泊装卸作业。
五、整治时间
2005年专项整治时间:2005年5月至2005年11月。为使专项整治取得显著成效,决定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
时间:2005年5月10日至6月10日。
各相关单位要按照统一组织、各司其职、条块结合的原则,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积极营造整治活动的氛围,声势要浩大,宣传面要广,为专项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调查摸底阶段。
时间:2005年6月10日至6月30日。
查清运砂船舶和小油轮及码头装卸点作业基本情况和船员配员情况,按附表1、2要求填写并在6月30日前上报整治办公室。
(三)集中整治纳轨阶段。
时间:2005年6月10日至2005年8月30日。
在此阶段,船检部门完成符合条件的船舶检验发证,海事部门完成船舶登记及配员;运政部门完成公司经营资质审批和营运证办理;边防部门完成船舶户口簿及船民证的办理;港政部门完成码头装卸点规范经营。
(四)联合执法阶段。
时间:2005年8月30日至10月30日。
重点打击“三无”船舶参加非法营运和船舶超载运输。对“三无”船舶的处理按照国务院六部委联合发的公告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坚决给予没收和拆解,对超载船舶和配员不足的船舶,要予以处罚。对违章装卸作业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船舶超载、港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予以处罚。船舶持证率要达到90%以上,船舶严重超载率控制10%以下。
整治期间各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1、海事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力度,对无证和证照不齐及超载不适航的船舶不得予以放行,限期到有关部门补办证照。并就近督促卸载;对重犯的船舶,要予以处罚。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力量,合理调配执法人员,水上巡航与岸上查堵双管齐下,确保整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2、船舶检验机构要对船舶进行全面检验,突出对船舶的载重线勘划,舱口盖、通讯、救生设施配备监督,防止不符规范的船舶准入航运市场。积极配合海事机构的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3、运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水运市场监管,按照《水运管理条例》和交通部水运管理资质管理要求督促业主符合经营资质条件,规范经营行为,督促其安全生产和规范经营行为,制止违章作业,增进源头管理。
4、港政管理依据《港口法》规定,加强对码头和装卸点的管理。
5、边防部门要重点打击“三无”船舶,查处非法经营走私、偷渡、偷盗废旧电机等犯罪行为。
6、各单位要各尽其责,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和《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查处非法营运、违法犯罪和违章作业的船舶、船员、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同时,应按要求填写统计表(附表3),并于每月月底前报至整治办公室。海事部门对违法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进行处罚的同时,必须对责任船员进行相应的处罚,并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扣分。
7、要加强联动执法工作,由整治办公室牵头,组成各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的联动执法小组,对无证无照、证照不齐的超载违章船舶进行严格的查处,对违章作业的码头、装卸点和船舶进行联合整治。
8、要加大超载船舶实施强制卸载的力度。各单位应统一部署设立强制卸载场地,在实施现场检查过程中,要对严重超载的船舶实施强制卸载直至符合载重线为止,对船舶超载运输的认定,统一以船舶检验机构对船舶勘定的船舶中部的载重线为标准。由于卸载而产生的场地费用、卸载费用等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五)总结提高阶段。
时间:2005年10月30日至11月20日
1、各单位全面总结整治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相应管理措施。要建立和形成各司其职、相互长期协作的长效管理机制,防止出现反弹。
各单位要明确职能部门和联络员,专门负责反水上无证、无照、非法超载运输船舶的相关工作,建立每季信息互通报制度,从而形成长期的协作关系和协调机制。
2、请各单位于2005年11月30日前将本次专项整治的工作总结上报各自主管单位。
六、整治要求及处理原则:
1、坚决取缔“三无”船舶。
2、对于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作业的船舶,应责令其开航前纠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滞留。
3、对有船舶登记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但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标识不清的应在开航前纠正。
4、各装载点未按照船舶核定载重线为船舶装载货物;对违反者由港政管理部门按规定予以处理。
5、对逃避整治监管的,对抗执法和非法营运各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按规定予以处理。
6、对超载船舶应根据船舶超载程度分别加以查处,对超载程度较轻初次受检船舶;或因装载不均匀而造成一侧水线超过载重线的船舶,应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对严重超载船舶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处理。
七、专项整治活动领导机构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由台州海事局、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台州边防支队共同组织实施。
为加强本次专项整治活动的领导,台州海事局、台州市港航管理局、台州边防支队共同成立台州辖区500总吨以下运砂船舶和小油轮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下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
1、组长:海事局局长
2、副组长:港航局 边防支队 陈华平
3、成员:海事局:船舶、通航、船员、危防处负责人,各海事处处长;
港航局:船检、运管、港政负责人,各县(市、区)航管所所长(处长);
边防支队:付参谋长、边境管理科科长、各(市、区)边防大队长
(二)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台州海事局船舶处,联系电话:8311653、8312657)
主任:海事付局长
副主任:海事局船舶处负责人
港航局船检处负责人
边防支队边境管理科负责人
成员:海事局:船舶、通航、危防、政务受理中心、各海事处执法大队长;
港航局:船检、运管、港政、各航管所分管所长
边防支队:
(三)联合执法组:
第一组:台州市区(包括黄岩、路桥)
第二组:南区(包括玉环、温岭)
第三组:北区(包括临海、三门)
(四)联络员及联系电话:各单位各一名
附表:1、无证船舶基本情况调查表
2、码头、装卸作业点基本情况调查表
3、违法、违规船舶和违章作业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