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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电子报告和电子签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9-2-17 11:31:07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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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海事局关于实施船舶电子报告和电子签证的通知

各航运企事业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签证管理规则》(2007版)(以下简称07规则)的相关要求,加快船舶电子报告和电子签证的实施步伐,在金融风暴的大环境下,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三个服务,便民利民,根据浙江海事局的有关要求,拟在台州辖区开展船舶电子报告和电子签证试点工作。

    本次船舶电子报告以手机短信为主,船舶电子签证以传真为主。申请办理的船舶应到相应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确保船舶相应证书均在有效期内,由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船舶电子报告和电子签证。申请电子签证的船舶还能满足协议收费或银行代扣的方式交纳规费的要求。

    船舶报告信息应包括如下内容:船名、船舶种类、总吨、拟靠泊时间、拟靠泊地点、船舶最大吃水、拟在本港装卸货物名称及数量(适用于货船)、旅客及车辆数量(适用于客运船舶)。船舶电子签证信息录应包含:船名、拟靠泊位、上一签证点、进出港时间、载货量、装卸货量、货物名称、载客人数、上下客人数、驳船数量、解载驳船数量、始发港、货物信息、前后吃水、签证申请人姓名及其手机号码、拟向提交申请的签证点。

    申请船舶电子报告和电子签证的主体可以是船舶(船员),也可以是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船舶实施报告和签证的方式需事先向签证地海事机构报备,经认可后即可实施船舶电子报告和电子签证。

    收到船舶电子报告后,海事签证人员将及时进行回复,船舶收到回复后,即可以同时办理进出港签证。

    经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同意办理电子签证的,通过电子方式告知,船方应在签证审批栏内作好“业已办理船舶电子签证,签证点为XX,签证人为XX。”的备注,辖区内各签证点应对此签证确认予以认可。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船舶提交信息和签证的真实性进行检查。发现申请人存在伪造、谎报、瞒报等欺骗情况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撤销已作出的行政许可。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当行政处罚、追究刑事责任的,海事管理机构还应当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

台州海事局船舶电子报告和电子签证电话如下:

椒江海事处:15167688607  传真:0576-88850967

玉环海事处:13819656522  传真:0576-87378264

温岭海事处:13758662646  传真:0576-86628309

三门海事处:13958524848  传真:0576-83440800

灵江海事处:057685385776 传真:0576-85385776

 

 

二○○九年二月十六日